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我最近遇到个官司,法院通知我去开庭。可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权管这个案子,朋友说可以提管辖权异议,但我不太清楚这是 啥。我就想知道管辖权异议到底是怎么回事,提了之后会有啥结果,我该怎么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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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简单来说,就是被告认为这个法院不应该受理这个案件,而应该由其他更合适的法院来处理。
管辖权异议在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管辖权异议是有一定条件的。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提出,比如在法院追加共同被告,原告认为该共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纠纷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时。其次,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于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再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也就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当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例如,案件涉及不动产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当前受理法院并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那么法院就会将案件移送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 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避免出现不适当的管辖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使案件能够得到更为合理、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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