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竞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诉讼竞合这个词,不太明白它的意思。想了解一下,诉讼竞合到底是怎么回事,在实际法律场景中是怎样体现的,希望能有个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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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竞合指的是,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目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纠纷,当事人在多个不同的法院都去起诉了。 从概念上理解,这里的“同一争议”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围绕的核心矛盾是一样的,比如买卖双方因为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相同事实”就是引发争议的具体事情是相同的,比如因为某次特定的货物交易导致了质量问题;“相同目的”就是当事人起诉想要达到的结果是一致的,比如都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诉讼竞合”的明确条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其实也从侧面体现了对诉讼竞合情况的一种处理原则。也就是说,当出现类似诉讼竞合的情况,多个法院都能管这个案子时,以最先立案的法院来处理这个纠纷,避免出现多个法院重复审理、判决结果冲突等问题,从而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司法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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