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哪些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以及如何划分?

最近接触到一些关于公证的事情,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责任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到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出现哪些行为算是违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呢?而且这些行政责任又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划分的呢?希望能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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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是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首先来说说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是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公证行业应该公平竞争,这种不正当手段破坏了行业秩序。比如A公证机构为了多揽业务,恶意造谣B公证机构经常出假证,这就是违法的。 二是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公证机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自行定价收费。 三是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这不利于对公证员的监督和公证活动的正常开展,比如公证员小李同时在甲、乙、丙三个公证机构执业,难以保证其工作质量和公正性。 四是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公证员的精力应该专注于公证工作,如果还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工作,会损害公证员形象,影响公证公信力。 五是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公证需要保持中立客观,这种情况必然会影响公证书的中立性。 六是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这是个兜底条款,以应对未来新出现的违法情况。 关于行政责任的划分: 《公证法》第41条规定,出现上述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法》第42条规定,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等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相关概念: 行政责任:就是因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等,而要接受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 警告: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者进行告诫。 罚款:要求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惩罚。 停止执业:限制违法的公证员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公证工作。 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获得的收入收缴。 停业整顿:让公证机构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营业,进行整改。 吊销执业证书:取消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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