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程序是什么?


诉讼保全,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遭受其他损害,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在我国,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诉前保全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诉讼中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下面我们详细说说诉讼保全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如果是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诉讼中保全则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财产范围等情况。 接着是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现金、实物、保证人等,具体的担保金额和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然后是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和担保材料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担保是否充足等。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后是执行保全措施。法院会根据裁定的内容,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查封一般是针对不动产,比如房屋、土地等,法院会在相关的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查封登记,限制其交易;扣押则是针对动产,比如车辆、机器设备等,法院会将这些财产转移到指定的地点进行保管;冻结主要是针对银行账户、股权等财产权益,限制其资金的流动和权益的转让。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