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性质是什么?


公证的性质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公证活动的本质、效力和作用。简单来说,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本质上讲,公证具有非诉讼性。它与诉讼活动不同,诉讼通常是在发生纠纷之后,由法院对争议进行裁决;而公证则是在纠纷发生之前,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确认,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例如,在签订重大合同前进行公证,能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从而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 公证还具有证明性。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意味着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在遗产继承中,经过公证的遗嘱往往比未经公证的遗嘱更具有可信度和证明力。 此外,公证具有独立性。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只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这种独立性保证了公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法律效力方面,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证据效力前面已经提到,是指公证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于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成立。例如,有些涉外合同可能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才生效。 总之,公证是一种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非诉讼证明活动,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