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顺序是什么?
我有个朋友已经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我想帮他申请宣告失踪,但是不知道宣告失踪有没有顺序要求。是任何人都能随时去申请,还是有特定的先后顺序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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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首先,关于宣告失踪是否存在顺序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并没有法定的顺序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人失踪,不存在谁先谁后申请的强制性要求。 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常见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是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这里的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而二年的时间计算,一般是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失踪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当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书,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会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总之,宣告失踪没有申请顺序的要求,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申请,以保护自己与失踪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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