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


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国家相关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他人使用该专利。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从法律概念来讲,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的权利。但当出现公共利益方面的特殊需求时,就可能启动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比如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像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为了及时应对危机,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就可能会对一些涉及救灾、医疗等方面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另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比如为了公共健康的需要,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这种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同时,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也就是说,被许可人只能自己使用该专利,不能阻止专利权人自己或者再许可其他人使用,也不能把该专利再许可给别人。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公共利益强制许可虽然限制了其部分权利,但也并非没有补偿。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双方就使用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总之,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制度是在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在公共利益需要时,专利技术能够得到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