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予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案件,生活上遇到了一些困难,听说有先予执行这种制度。但我不太清楚先予执行到底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先予执行。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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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一种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制度。简单来说,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其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临时措施。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还没结束时,先给一方一些必要的资源,让其能维持基本的状态。 先予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的情况紧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等情形。 申请先予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这意味着谁应该给谁钱或者履行什么义务是比较清楚的,没有太大的争议。比如在一个劳动报酬纠纷中,劳动者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承认这一事实,只是拖欠工资,这种情况下权利义务关系就比较明确。 其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比如一个靠赡养费生活的老人,如果不先拿到赡养费,生活就会陷入困境;或者一个企业急需资金购买原材料来维持生产,如果不先予执行相关款项,企业可能面临停产等严重后果。 最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根本没有钱或者财物可供执行,即使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实现,所以法院会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的能力。 先予执行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申请时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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