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免证?


免证,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某些事实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就可以直接认定这些事实是真实的。这一制度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精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免证情形: 第一种是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自然规律是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象和法则,比如太阳从东方升起西方落下;定理和定律则是经过科学证明的原理,像数学中的勾股定理。这些都是被广泛认知和认可的,不需要当事人去证明。 第二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大多数人所知晓的事实。例如,某个城市发生了重大的自然灾害,这在当地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在相关诉讼中就不需要再专门证明。不过,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的除外。 第三种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法律会基于一些已知的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另一个事实。比如,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四种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事物的普遍认识。例如,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物流记录,结合日常生活中货物运输所需的时间,可以推定货物是否按时交付。同样,若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则不能免证。 第五种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具有既判力,在其他相关诉讼中,这些事实无需再次证明。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种是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其确认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免证,当然,同样允许有相反证据进行反驳。 第七种是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公证文书是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总之,免证制度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但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允许在有相反证据时对免证事实进行反驳和推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