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之再次鉴定程序是什么?
我之前做了工伤鉴定,但是对结果不太满意,听说可以申请再次鉴定。我不太清楚这个再次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具体要走哪些步骤,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向哪个部门申请,时间上有什么限制这些问题,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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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中的再次鉴定程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启动的一种救济途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具体内容。 首先,我们来明确申请再次鉴定的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也就是说,只有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不服,并且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接着是申请再次鉴定的流程。申请再次鉴定时,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要提交书面的再次鉴定申请,同时要附上初次鉴定的结论书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能够让再次鉴定的机构全面了解之前的鉴定情况。 然后是再次鉴定的受理与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就会受理该申请。之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最后是再次鉴定的结论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次鉴定结论一般会在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整个工伤鉴定的再次鉴定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当事人在申请再次鉴定时,一定要注意时间限制和材料准备等方面的问题,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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