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从法律概念来看,这里的“依法履行职责”很好理解,就是会计、统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统计工作等。比如会计人员要如实记录公司的收支情况,统计人员要准确统计相关数据。“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就是当有人要求会计、统计人员做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时,他们进行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这些领导人是在单位中具有一定领导职务和权力的人。其次,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领导人明知会计、统计人员是依法履行职责,却故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再次,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的方式有很多种,常见的有降职、降级、辞退、扣发工资奖金、调离原工作岗位等。最后,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情节恶劣”一般是指打击报复的手段恶劣,多次进行打击报复,给会计、统计人员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 例如,某公司领导因为会计拒绝做假账,多次在公开场合辱骂会计,还将其调到一个闲职岗位,导致会计精神压力过大,无法正常工作,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总之,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为了保护会计、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维护会计、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