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期间担保物权是什么?

我公司目前处于破产程序中,我听说有个破产期间担保物权,但不太清楚具体是什么。想知道这个担保物权在破产期间是怎么回事,它的定义、作用、相关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得到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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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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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破产期间担保物权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担保财产来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在破产期间,担保物权有着特殊的地位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不过,破产期间担保物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在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此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当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其他普通债权;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总之,破产期间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债权的重要制度,但它的行使既享有优先性,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目的是平衡担保物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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