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如何适用?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在了解行政复议机关如何适用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概念。 被申请人,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则是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下面来看看不同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适用规则: 一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当地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就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