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担保的事务时,听说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但不太清楚具体是什么。我想知道这个原则在担保法里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它有什么作用,对我处理担保事务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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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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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担保法中的重要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具有关键作用。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原则。 首先是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通俗来讲,就是要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情况,通过一定的公开方式让大家都知道。这就好比你买了一套房子,只有去房管局办理了产权登记,把房子登记在你的名下,别人才能知道这套房子是你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如果不进行公示,别人很难知道物的真正归属,容易引发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物权公示原则在不动产领域的体现。例如,甲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乙,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那么从法律上讲,房子的所有权还是甲的,乙不能因为签了买卖合同就直接拥有房子的所有权。 对于动产物权,一般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占有就是对物的实际控制,交付就是把物的占有转移给他人。比如,你买了一辆汽车,卖家把汽车交给你,你实际占有了汽车,在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汽车的所有权就从卖家转移到你这里了。 接着是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信原则是指一旦物权的公示方式表现出某种物权状态,即使这种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信赖这种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仍然可以取得物权或者受到法律保护。简单来说,就是大家都相信公示出来的物权情况是真实的。 还是以房子为例,假如甲把房子登记在乙的名下,但实际上房子是甲的。丙不知道这个情况,看到房子登记在乙名下,就和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这时,虽然乙没有房子的真实所有权,但根据物权公信原则,丙可以取得房子的所有权,甲只能向乙要求赔偿损失。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意义在于,它保护了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在担保法中,这两个原则也同样重要。比如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能使抵押权生效,这体现了物权公示原则;而当第三人信赖这种公示而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其合法权益也会受到物权公信原则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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