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自首?


特殊自首,是自首的一种特殊类型,它与我们通常理解的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的一般自首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特殊自首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以及法律依据。 从概念上来说,特殊自首指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这些人已经因为某些罪行被司法机关控制了,但是他们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 特殊自首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人。一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像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二是被告人,也就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就是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且正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人。 特殊自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主体必须是上述三类特定的人。其次,如实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同种罪行,一般不能认定为特殊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就是特殊自首的法律依据。法律之所以规定特殊自首,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主动交代余罪,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主动认罪悔罪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特殊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那些已经在司法控制之下的人来说,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就有可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打击犯罪,也给了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