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主观性病历资料?
我最近和医院有点纠纷,听说病历资料分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我不太清楚主观性病历资料到底是啥,它包含哪些内容,和客观性病历资料有啥区别,对解决我和医院的纠纷有啥作用,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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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分析、讨论和决策等主观判断而形成的病历资料。 通俗来讲,它是医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思考,对患者病情的一种主观认识和处理意见的记录。与客观性病历资料不同,客观性病历资料是对患者症状、体征、检查结果等客观事实的记录,而主观性病历资料更多地体现了医生的主观分析和判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主观性病历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在患者死亡后,对死亡原因、诊断过程、治疗措施等进行讨论和总结的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针对诊断不明确、治疗困难的病例,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体现了上级医师对患者病情的分析和指导意见;会诊意见是其他科室或专家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和处理建议;病程记录则是医生对患者病情变化、治疗过程和下一步计划的记录。 主观性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反映医生的诊疗思路和决策过程,帮助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然而,由于其主观性较强,在医疗纠纷中,主观性病历资料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医疗事故的唯一依据,需要结合客观性病历资料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此外,主观性病历资料在医疗过程中通常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及其家属一般不能自行查阅和复制,但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有权要求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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