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是什么?


在民法典中,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别人欠了你的钱不还,而他又有对其他人的债权却不去追讨,你就可以代替他去追讨。 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已经到了还款期限,但乙没有偿还能力。然而,丙又欠了乙8万元,并且已经到期,可乙却不向丙去索要这笔钱。这时,甲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丙索要这8万元。当然,甲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首先是用来偿还乙欠甲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代位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代位权的行使有几个要点。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二是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三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比如上面例子中甲只能在8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权。此外,代位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来行使,不能由债权人直接向相对人主张。 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赋予了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债权的权利,防止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从而保障了整个经济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