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是什么?


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是专利局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性内容所作的审查。这是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前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不同,发明专利必须经过实质审查,通过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显著的进步则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在产业中能够被制造或者使用,具有可实施性和再现性。积极效果则是指发明创造在经济、技术和社会等方面能够产生有益的效果,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改善产品质量等。依据同样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实质审查一般是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启动。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如果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