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的概念。 从通俗的角度来讲,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院已经对某一案件作出了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之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涉及到几个关键概念,为您进一步解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对原诉讼中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的请求权。比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子的所有权归属打官司,而丙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原诉讼的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合同纠纷打官司,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商,如果乙公司败诉可能导致无法履行和丙公司的供货合同,那么丙公司就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原诉讼的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方式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当第三人因为一些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没能参加到原来的诉讼中,而原来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又损害了他的权益时,就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进行救济。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