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探望权?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想多看看孩子,但对方不太配合。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我看孩子的权利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什么是探望权,我有哪些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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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通俗来讲,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看望并与子女相处交流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都保持一定的情感联系和交流,同时也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履行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责任。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里强调的是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他们虽然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但依然有权利定期或不定期地看望孩子。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有多种,可以是见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等。具体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首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确定。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几个小时,或者每个月有几天的时间可以和孩子共同生活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安排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不过,探望权也不是绝对的。当父或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比如存在暴力倾向、有不良嗜好等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但这种中止只是暂时的,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总之,探望权是一项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它对于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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