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属于什么证据?
我在一个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里,有一份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交了。我不太清楚鉴定结论在法律上到底属于哪一类证据,它和其他证据相比有什么特点,对案件的判定有多大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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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现在被称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得到的鉴定意见书,就是典型的鉴定意见。 从证据分类的角度来看,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得出的意见,本质上是鉴定人的一种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这明确将鉴定意见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的特点。它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在很多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对于技术问题的鉴定意见可能直接决定了侵权是否成立。 不过,鉴定意见也并非绝对可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也体现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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