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诉的人会被依法告知哪些诉讼权利?


当一个人被提起公诉时,意味着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将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被公诉人会被依法告知一系列重要的诉讼权利。 首先是获得辩护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简单来说,被公诉人有权利自己找律师帮忙辩护,如果自己没钱请律师,符合条件的还能申请法律援助律师。 其次是申请回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就保证了案件能由公正、中立的人员来处理,避免因为一些关系影响到案件的公平审判。 还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充分尊重了不同民族的文化和语言习惯,确保被公诉人能在熟悉的语言环境下参与诉讼。 另外,被公诉人对于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为被公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 最后,被公诉人有权对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公诉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对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这是被公诉人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法庭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