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具备哪些东西?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协议离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主体条件,夫妻双方必须是合法登记的夫妻,也就是说要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才能进行协议离婚。比如那些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其次是实质条件,夫妻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这意味着双方的离婚意愿是真实的,不存在一方受胁迫、欺诈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同时,双方还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例如,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要明确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在财产分割方面,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协商好如何分配;对于债务问题,也要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进行偿还。这些内容都需要在离婚协议中详细写明。 最后是程序条件,夫妻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明确记载。签订好离婚协议后,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