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出示哪些新证据?


在司法诉讼中,证据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新证据的出示,往往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案件的走向。那么,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出示哪些新证据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从类型上来说,新证据可以是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信件、发票等。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新发现了一份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这份合同就可以作为新的书证提交给法庭。 物证也是常见的新证据类型。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例如,在侵权纠纷中,新发现的受损物品就可以作为物证出示。 视听资料同样可能成为新证据。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新找到的与案件相关的录音或录像,都能在法庭上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证人证言也有成为新证据的可能。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如果有新的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愿意出庭作证,其证言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 此外,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也可能成为新证据。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勘验笔录则是人民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制作的笔录。如果在诉讼中有新的鉴定意见或者勘验笔录,也可以在法庭上出示。 不过,当事人在出示新证据时,需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比如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且要经过法庭的质证等程序,新证据才能被法庭采信。总之,了解可以出示的新证据类型,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