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俗来讲,就是法院能够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有助于我们准确判断自己的诉求是否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几种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一般是指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的行为。例如,国家进行的军事行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外交条约等。这些行为通常是基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政策的考虑,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宏观性,不适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审查。 其次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比如政府发布的关于某一行业的管理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向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等。 再者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例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考核、晋升、处分等决定。这些行为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管理和人员调配,与外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后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有些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除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行为也通常不被认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例如,行政指导行为,这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建议、劝告等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听从,因此一般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重复处理行为,即行政机关对已经处理过的事项再次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之,了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能够帮助我们在遇到行政争议时,准确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