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著作权是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对象都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 首先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些文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需要广泛传播和使用,以保障公众对国家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果给予著作权保护,会限制其传播和使用,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官方译文就不能被任何人以著作权为由限制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这类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 其次是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是对客观事实的简单记录和报道,不具有独创性。它只是传达了一个事实,没有体现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比如,新闻媒体报道的“今天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这样的简单事实消息,就不受著作权保护。因为它只是在陈述一个客观发生的事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事件进行报道。这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再者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历法是根据自然规律制定的时间计算系统,通用数表、通用表格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具有通用性的工具,公式是对客观规律的数学表达。它们都属于人类共同的知识财富,不具有特定的创作者的个性特征,因此也不受著作权保护。例如,一年有365天这样的历法知识,九九乘法表这样的通用数表,都不能被个人以著作权的名义独占。这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此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保护。这类作品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宣扬恐怖主义、淫秽色情等内容的作品。法律不能保护违反自身规定的作品,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正常秩序。 总之,了解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助于创作者明确创作方向,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知识和文化的广泛传播和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