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打什么电话可以解决?


在天津,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拨打以下电话寻求解决: 12333:这是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维权电话号码。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常称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所欠薪资。若逾期未能支付,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赔偿金,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的50%至100%之间。 此外,还可以拨打12345热线求助。 除了拨打热线电话,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协商沟通:首先尝试与雇主进行协商,争取友好解决问题。 申请劳动仲裁: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若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请求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若仍希望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也可以仅主张支付拖欠的工资部分。 申请支付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