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犯了刑事案件,派出所会怎么做?
当个人犯了刑事案件,派出所通常会按照一定的流程和做法来处理。
首先是受案与初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派出所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在接受案件后,派出所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会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派出所会进行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正式启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立案之后,派出所会展开侦查工作。侦查手段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可能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派出所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在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将其暂时释放;监视居住则是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对其进行监视。
当侦查终结后,派出所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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