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三十天后有什么程序?
我家人被关在看守所,到现在已经三十天了,我心里特别着急,不知道之后会有什么程序,是会放出来还是会继续关押,后续的流程是怎样的,有没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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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看守所三十天后的程序之前,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一般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也就是说,在看守所关押三十天这种情况,往往是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当到了三十天这个节点,公安机关会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会继续被关押在看守所,后续进入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 要是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看守所三十天后的程序关键在于人民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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