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刑事和解协议需要了解哪些程序和权利义务?


履行刑事和解协议,需要了解以下程序和权利义务: 首先是程序方面: 一般来说,在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意向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会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比如,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和解,相关司法机关就会按流程进行审查和制作协议。 然后是履行阶段,如果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正常情况下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不过要是没有约定即时履行,也可以按约定时间一次性履行或者约定分期履行 。 在权利义务方面: 对于被害人而言,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履行,被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害人有权利获得犯罪嫌疑人真诚的道歉和合理的赔偿。而义务方面,被害人需要遵守和解协议约定,不能随意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权利是若履行协议,在量刑上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例如,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义务就是要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等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另外,要是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通常也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 相关概念: 刑事和解: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 非监禁刑:是指在监狱外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方式,比如缓刑、假释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