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我家里老人去世了,现在在处理遗产分割的事。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财产能算遗产,哪些不能算。比如老人单位发的一些补贴、他生前租的房子这些,不知道能不能当成遗产分,想了解下哪些财产是明确不能纳入遗产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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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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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哪些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遗产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有符合“个人”“合法”且是“死亡时遗留”这些条件的财产才能被认定为遗产。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不能纳入遗产范围的财产有哪些。 首先,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不能作为遗产。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益,像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是基于被继承人的人身而存在的,一旦被继承人死亡,这些权利也就随之消失,不能像有形财产那样被继承。例如,一位知名作家去世后,他的名誉权并不会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虽然继承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被继承人的名誉,但这并不等同于继承了名誉权本身。 其次,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也不能简单地作为遗产继承。这里的债权、债务往往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比如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请求权,这是劳动者基于自身劳动付出而享有的权利,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当劳动者死亡后,这种请求权就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样,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如基于抚养、赡养关系产生的债务,也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因为这些债务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这种人身关系也就消灭了。 再者,国有资源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像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它们是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具有特定的主体属性。这些权利的取得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是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的。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享有的国有资源使用权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由继承人继承,而是应当由国家收回或依法重新授予符合条件的主体。 另外,承包经营权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完全作为遗产继承。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也就是说,如果承包经营权是基于个人劳务获得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承包经营权本身,是否能由继承人继续承包,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承包的情况下,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当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死亡时,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但如果是个人承包,且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当村民死亡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由继承人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可以继续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被继承了。当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应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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