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我国公民的什么权利?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到底算我国公民的哪种权利。平常大家都很注重自己通信这方面的隐私和自由,我就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来讲,它们是归属于哪类权利范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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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中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而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与公民的隐私权密切相关。 通讯自由指的是公民可以自由地与他人进行通信交流,不受非法干涉。比如我们可以自由地选择与谁通信,以何种方式通信等。通信秘密则强调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到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知悉、偷看、传播等。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规定为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保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也从民事角度对公民的人格权包括通信相关权利进行了保护,如果他人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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