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侵犯了什么权利?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强制拆迁可能侵犯的权利。 首先是财产权。房屋是公民重要的财产,公民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强制拆迁若未经合法程序,直接拆除公民的房屋,这无疑侵犯了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使公民失去了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无法再从房屋中获得收益,更不能对房屋进行处分。例如,在没有给予合理补偿且未获得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拆除房屋,被拆迁人的财产就遭受了损失。 其次是人身权。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方采取暴力手段,可能会对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和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如果拆迁人员在拆迁过程中限制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殴打、推搡等暴力行为,这就侵犯了被拆迁人的人身权。 再者是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强制拆迁中,如果拆迁方没有按照规定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相关信息,不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就侵犯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被拆迁人无法了解拆迁的具体情况,也不能对拆迁方案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 此外,还有获得合理补偿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强制拆迁后没有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或者补偿标准过低,就侵犯了被拆迁人的获得合理补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