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 首先来说人身权,它也被称作精神权利,是与作者的人格、身份紧密相连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人身权包含以下几种权利。一是发表权,这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向社会公开。比如一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他可以选择立即出版发行,也可以选择先搁置一段时间再发表。二是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决定在作品上署自己的真实姓名、笔名或者不署名。比如有些画家喜欢在画作上题上自己独特的笔名。三是修改权,作者可以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例如作者发现自己的文章有一些表述不准确的地方,就可以自行修改或者让编辑帮忙修改。四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有人未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恶意修改、断章取义等破坏作品完整性的行为,作者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 接下来是财产权,也叫经济权利,它是作者通过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同样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财产权有多种形式。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比如出版社要出版一本图书,就需要获得作者的复制权许可。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比如歌手在演唱会上演唱他人创作的歌曲,就需要获得表演权许可。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是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总之,著作权包含了丰富多样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以鼓励和保障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和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