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形属于侵害身体权?

我不太清楚在日常生活中,到底哪些情况算是侵害了身体权。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形,这样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我能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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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体权侵害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属于侵害身体权: 首先是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这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索、检查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如果没有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的身体检查,就可能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 其次是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比如,在他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剪掉他人的头发、指甲等。虽然这些行为可能不会带来生理上的疼痛,但也是对他人身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这种对身体组织的破坏行为就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 再者是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有时候,殴打他人可能并不会造成身体组织的损伤,但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说明即使没有造成身体组织的破坏,殴打他人的行为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属于侵害身体权的情形。 另外,非法侵扰他人身体也属于侵害身体权。比如,未经他人同意,强行拥抱、拉扯他人等行为,干扰了他人身体的正常状态和自由。这同样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保护自然人身体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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