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有什么特殊性?


单位受贿罪主体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限定为特定单位。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些国有单位。这意味着自然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一般社会团体等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管理机构)、审判机关(国家的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中的机关(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的各级机构,如国家军事委员会、四总部等)。由于其与国家利益紧密相连,一旦受贿影响和危害性极大。 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家投资设立并拥有,或者国家控制、支配的公司、企业。判定标准一是国家资本投资,即国家全部投资或主要投资设立;二是国家控制或支配,当国家投资达到控股比例,该公司、企业就视为国有。因其从事经济活动,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有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可能。 国有事业单位是国家主办的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科研机构 。 此外,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行使职权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也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单位也可能成为单位受贿罪主体。 相关概念: 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实施了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的犯罪行为。 国家机关:涵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机关等不同类型,是代表国家行使各种权力的机构。 国有公司、企业:强调国家在投资、控制或支配方面的主导作用,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经济组织形式。 国有事业单位:由国家主办,在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科研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服务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