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案有异议该怎么办?


当你对立案有异议时,可通过以下途径来处理。 首先要明确“立案”的概念。立案在法律上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等事件,根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将其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审判等处理的诉讼活动。比如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就会立案受理。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你对立案有异议,比如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或者受理的程序存在问题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也就是说,如果你觉得立案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要是在刑事诉讼里,被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在行政诉讼中,若你对立案有异议,例如认为法院不受理自己的起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所以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来解决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