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我最近卷入了一场官司,法院已经受理了。但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不知道在哪个时间点提管辖权异议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立案之后就可以提,还是有其他的时间要求呢?很担心错过时间,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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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里所说的“提交答辩状期间”,一般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效率。如果当事人在这个期间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就视为其默认了受诉法院的管辖权。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案件涉及专属管辖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管辖错误,即使过了提交答辩状期间,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来纠正管辖错误。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程序更为复杂。所以,当事人如果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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