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辖异议有什么时间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诉讼,法院通知开庭后,我才发现这个法院可能没有管辖权。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提出管辖异议有没有时间限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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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法院没有权力来审理自己的案子,从而提出来的反对意见。 关于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就是说,被告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就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便过了提交答辩状期间,当事人也有可能提出管辖异议。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形。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像不动产纠纷就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原本受理案件的法院不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那么即便过了答辩期,当事人也能提出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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