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属地管辖原则为什么不包含高铁?

我有点搞不明白,在咱们国家刑法里有属地管辖原则,像船舶、航空器都适用这个原则。但我发现高铁却不在里面,我就想知道为啥高铁不适用刑法属地管辖原则呢?是有什么特殊原因吗?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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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一原则主要是基于领土主权,以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和法律秩序。这里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对于船舶和航空器适用属地管辖原则,是因为它们在国际惯例中被视为“拟制领土”。当船舶或航空器在公海或公海上空时,为了确保在这些特殊空间内发生的犯罪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管辖,避免出现管辖空白,所以将其视为我国领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而高铁不适用这种“拟制领土”的规则,是因为高铁运行于固定的轨道之上,其行驶范围主要在我国的领陆范围内。当高铁在我国境内行驶时,本身就处于我国领土管辖之下,按照正常的属地管辖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自然适用我国刑法,无需额外将其规定为类似船舶、航空器那样的特殊管辖范围。此外,高铁跨越国境的情况相对较少,即便跨国运行,也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协助条约来解决管辖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所以,基于高铁本身的运行特点和现有法律规定,它无需特殊规定也能实现有效的刑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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