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约定太低该怎么办?

我签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里面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特别低。现在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挺大损失,这点违约金根本弥补不了我的损失。我想知道遇到这种约定违约金太低的情况,从法律上来说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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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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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况,当事人是有相应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违约金的基本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合同的履行,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当违约金约定过低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意味着,如果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守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那么,守约方具体该如何操作呢?当发现对方违约且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时,守约方首先要收集和保留好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实际经济损失的凭证,如因工期延误导致的额外费用支出、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等;也可以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证明材料。然后,守约方可以与违约方进行协商,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要求。如果协商不成,守约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调整违约金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所以,守约方在主张增加违约金时,要尽可能准确地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总之,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约定太低并不意味着守约方只能自认倒霉,守约方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额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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