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在司法程序中,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不同主体有不同的救济途径。 首先是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查后,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害人。如果复查决定是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公诉转自诉,意味着被害人有了更多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其次是被不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这里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最后是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总之,不同主体在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时,都有相应的法律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维护自身权益,这些规定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