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后乡政府收被投诉人手机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乡政府收被投诉人手机这一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如果乡政府收手机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比如为了调查案件防止证据损毁等,那么这个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但如果乡政府没有遵循法定程序,随意收走被投诉人的手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 如果被投诉人认为乡政府收手机的行为不合法,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向该乡政府提出申诉,要求说明收手机的理由和依据,并要求返还手机。二是如果对乡政府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比如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三是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