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约定财产分割协议不满该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如果一方对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不满意,是有一定的途径来寻求解决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配达成的约定,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书面形式,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对该协议不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要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财产,需要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一方在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了某些重要财产的存在。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一方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迫使对方签订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能够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可能判决重新分割财产。但如果无法证明,法院通常会维持原协议。此外,当事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总之,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不满时,不要盲目行动,要先收集相关证据,判断是否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