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反悔了该怎么办?
我和我爱人之前去申请了离婚登记,现在冷静下来觉得还是不想离了,可是已经申请了。不知道这种申请离婚登记后反悔的情况该怎么处理,是直接不用管就行,还是有其他流程要走,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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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又反悔了,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和处理办法的。 首先,需要了解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联)》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该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联)》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可按上述流程主动撤回申请;若过了冷静期,只要双方没一起去领离婚证,就会被视为自动撤回。这其实是法律给予夫妻双方一个重新考虑的机会,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维护了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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