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出狱以后该怎么办?
我之前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出狱了,不清楚之后该怎么处理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不知道在生活、工作等方面会受到哪些限制,也不知道有没有办法恢复相关权利,想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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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剥夺政治权利”这个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能享有某些政治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如果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出狱以后,就意味着其仍然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状态。这会对个人生活产生多方面的限制。比如,在政治参与方面,不能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也不能自由进行集会、游行等活动。在职业选择上,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也无法成为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领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如果原判决是基于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是可以改变的。 另外,《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在出狱后,就需要按照判决继续执行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良好表现,符合一定条件,有可能通过法定程序申请缩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这通常需要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等。 总之,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出狱后,要清楚自己所受的限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希望恢复部分权利,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努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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