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对公业务费用增值税票据丢失后需要与对方怎么做?
当遇到对公业务费用增值税票据丢失的情况,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票据,依据相关规定与对方进行相应处理。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只是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
对于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如果丢失的是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若仅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若仅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而对于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虽然没有统一明确的全国性规定,但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和对方沟通,看是否能复印对方留 存的发票记账联并加盖对方公章来作为入账依据。
所以,在增值税票据丢失后,您首先要确定丢失的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然后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向对方说明情况。如果是专用发票,按照上述规定请对方协助提供相关证明和复印件;如果是普通发票,协商让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您进行后续的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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