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后该怎么办?


当遇到无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流程两方面来处理。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简单来说,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案件会由特定的法院来管辖。比如,一般的民事案件可能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可能会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就像不同的工作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一样,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工作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现立案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要以书面形式,说明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比如案件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现在立案的法院。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此时,案件会按照法律程序流转到正确的管辖法院继续审理。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如果对驳回裁定不服,还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外,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会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过,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主动关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更为稳妥的做法。总之,遇到无管辖权法院立案的情况,要依据法律规定,及时、正确地处理管辖权问题,确保案件能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公正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