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和解除有什么区别?


开除和解除都是与劳动关系终止相关的概念,但它们在性质、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性质来看,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而解除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含的情形更为广泛,并不一定是因为员工的过错,可能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 在适用情形方面,开除通常适用于员工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开除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则更为多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法律后果来讲,开除意味着员工存在重大过错,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而且,开除可能会对员工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求职时,新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对员工被开除的原因有所顾虑。而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不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开除和解除虽然都涉及劳动关系的终止,但在各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这些区别,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