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在开庭前应当做什么?


在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时,法院在开庭前需要开展一系列工作,以确保庭审的公正、顺利进行。 首先,法院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就好比医生看病要进行全面检查一样,法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这种全面审查有助于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要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就像是一个“裁判团队”,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会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再者,法院要通知相关人员。这包括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等参加庭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样可以让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另外,法院还要对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审查。如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这一举措有助于保证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法院还可能会进行庭前会议。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提供新的证据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可以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庭审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延误。





